【资料图】
一般由单位携带相关的材料前往税务局补缴,如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的的,可自行补缴。
补缴时间说明
1、参保人连续欠缴医保费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可以补缴,补缴后连续计算参保时间,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政策内费用可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2、连续欠缴医保费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补缴的可以补缴,补缴时间只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和本市实际缴费时间,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超过3个月以后再参保或补缴的,从参保或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补缴职工医保费外,其他情况均不可以补缴。
拓展
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后8个月(含8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政策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保费后,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