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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顾敏)4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提出企业合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纳入法庭审理,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在量刑建议书、裁判文书中载明。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指检察机关对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纪要》共10条规定,从程序衔接、证据审查、文书表述、审判阶段合规工作开展、中长期效果考察等五个方面提出工作原则与具体要求,首次明确对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尚未完成合规评估验收的案件,可在审判阶段继续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对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组织开展合规整改工作;首次提出法庭审理阶段可以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创新性提出对于合规整改合格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的涉案企业、涉案个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探索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强化企业合规整改中长期效果考察,进一步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去年4月,最高检在全国范围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协同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去年省法院成立企业合规改革调研专班,系统梳理全省涉企业合规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在江苏、浙江多地与各机构组织会商、座谈,全面了解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开展情况。今年1月和3月,省法院与省检察院联合召开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专题座谈会,重点研究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起诉与审判衔接有关问题,经充分讨论研究,最终形成《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