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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双方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和解 采访对象供图
新民晚报讯(记者 王军 通讯员 陈菲茜)“如果后续经过医学鉴定,孩子出现后遗症,物业公司还是会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的。”前不久,在松江区方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一起长达5个月的纠纷终于成功化解。
去年12月,方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市民黄女士的来电,称两个月前她带着3岁多的孩子在某商圈游玩时,不幸被突然掉落的LED大屏砸伤头部。因伤势严重,孩子被送进ICU治疗,20多天后出院。不久后孩子康复,但黄女士认为,就当前孩子的身体状态来看,并不能排除未来存在后遗症的可能。
虽然商圈所在物业公司承担了孩子的治疗费用,但黄女士仍对后续可能发生的隐患表示担忧,要求对方作进一步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所有医疗费,即便要给付另外的赔偿金,数额也十分有限。因此,双方因赔偿数额过于悬殊而争执不下,经多次协商,意见始终未达成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调解员通过释法告知黄女士,她可向物业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也要以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凭证、伤残鉴定报告等作为依据。
为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调解员随即联系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此次事故的全部治疗费用,若将来孩子确有后遗症,他们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医疗凭据等再给予赔偿,但对于无法确定未来是否发生的且无法定损的诉求,只能给予一定的补偿。对此,黄女士不愿接受。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调解员继续与当事人双方保持电话沟通,努力化解纠纷。调解员希望黄女士考虑对方的公司身份,任何赔偿都需要报账流程;同时,劝说物业公司换位思考,理解家长的担忧。
解铃还须系铃人,调解员还是希望当事人双方面对面接受调解。今年2月,双方如约来到方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员的努力下,物业公司给予受害方一定补偿,此外,调解员还重申:此次调解协议并不代表物业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终结,后续如果确有医疗证明来证明此次事故造成了后遗症,物业公司仍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这让黄女士一家吃下了“定心丸”,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和解。